首先先區辨這些組織有所不同之後,我們將會在下文討論一些關於社工服務的討論點,試著對於社工專業如何發展提出一些新的思考方向。
社工師執登的爭議
從三月底社工師放榜之後一陣執登與否的討論,其中飽螺的社工甘苦便條紙提到的新北市政府不予停歇業,以及台灣社工資訊交流團轉貼教育函示在職教師不得社工師執登,這兩個案例凸顯出社會工作證照化的實務問題。最高、高等行政法院和教育部所說,不知道為什麼社工大老好像對於法條的理解都有障礙,衛福部還特別發新聞稿回應飽螺的社工甘苦便條紙,表示基於社工專業和社會福利的發展「有執業的應該要去登記」,而完全無視法院所指出「過分解釋社工師法」,社工師全聯會還補上一刀叫衛福部講清楚。除了一些玻璃心社工的覺得是自己的專業形象和專業度不足以外,多半的討論都在於證照對於自身、服務無助,我想先放下證照登記與否、和社工證照的用途、專業與否這些玻璃心的討論,先談談社工所工作的組織類型,換個角度來談談社工社群面臨的困境。
那麼問題在哪呢?在提供服務的組織啊!
各個組織要不要運用社工來執行相關業務,那是各個組織自己有權限決定的事情,社工基本上沒有辦法完全指使其他領域怎麼用社工,要慢慢發展,而且每個領域的狀況皆不相同。在社福政策底下,社福機構規範當然可以100%限制業務執行人員的資格,比如說老福機構每四位社工要有一位具備證照。但比如說醫院(醫療機構)精神科一百五十床要配置臨床社工,或是學校(教育機構)要配置社會工作人員,其法規依據的主導都不在社政機關手上,而是在各機構的主管機關手上。以學校來說,是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0條「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是教育機關主導設置社工人員。也難怪在社工資訊交流團中貼出教育部函文表示在職教師不得進行社工師執登,該貼文引起一片嘩然。我個人倒覺得無關專業與否,而是教育機關本來就有其法律脈絡,今天社工想要在社福以外的領域發展,本來就會碰到各領域「法的脈絡」。這還只是法規嚴謹的各類型機構的問題,如果是碰上結社自由為基礎的人民團體/社團法人,那問題可能會更大。
還有更大的問題,社會福利服務到底是什麼?
最高高等法院的判決,最大的提醒是社工師法不該被過度解釋,特別是針對社工師法第十二條業務目前沒有限制「應」由社工師執行。有些人會很直覺的想說:那就跟醫事人員一樣限制這些業務只能由社工師執行就好啦!但這樣會遇到更大的問題。台灣的社會福利服務是政府政策加上民間單位的服務混合而成,若要積極限制「社會福利服務」由社工師或社工師考試資格執行,一來很多社工可能會失業被淘汰,也有很多民間團體在人事、財務會吃不消。再者,限制社會政策由社工師執行是可行的,但限制人民團體進行各種社會福利服務必須由社工師執行,此舉很有可能違反結社自由。認定什麼是社會福利服務變成要很大的人力維持,既有的政策當然是白紙黑字的社福政策,但社福團體的新興業務和社會福利服務如何認定?如手天使、同志諮詢、非保護性業務等等這些「系統漏網」之下的服務,是否會符合「第十二條」的過度解釋?
第 12 條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總之除了上一段提到組織的類型以外,社會福利服務的認定、是否該積極限制業務由社工師執行、這些限制是否會牴觸更高階法律,這些問題都沒辦法單一思考。
與其他證照專業相較,服務性質的差異
相較於某些嚴格限制的專業,比如說醫師、護理師、治療師、心理師、獸醫師,是以「技術」為專業核心的專業,都只能在特定執業場所進行執業登記,比如說醫療機構,這一類執業場所同時也是高度的技術集合,同時也會限定這些技術指能由該專業執行。我就曾經聽聞一名有心投入社區護理的護理人員,卻因為受聘於某基金會,但該基金會沒有附設執行社區業務之機構,然後就不能執登,這名護理人員在社區進行的社區服務都在違法邊緣。這跟社工服務,深入不同各種生活面相的性質有很大的差異,如上述所說,社工極有可能進到不同專業場域一起工作。還記得在長照領域工作時曾遇到護理夥伴驚呼:「你們的領域也分太多了吧」,隨意都可以舉出十種工作領域,而且每種領域需要用到的技術、工具、知識都有所不同。若是一昧仿效醫事人員證照制度,而不去在意社工的特殊性,也難怪現在沒有與時俱進的社工師法會變成實務社工的枷鎖累贅。
另外,還有一類專業服務的定位在於使民間事務「合法化」,當然該專業也有其「技術」與「專業知識」,但他們很多時候的功能是在讓人民進到合法系統,比如說建築師繪圖、會計師簽核、律師打官司、醫師書寫的診斷證明書…等等,社工在評鑑、申請福利的時候就會發揮這種功能,但其他服務上就很少具備這種「合法」為核心的服務性質。以及帶著專業知識到不同場域發揮「生活深入性」的「知識實踐」專業服務,如藥師工作於藥廠或進行社區諮詢、營養師給予公司與機構營養資訊、建築師到各個場域營造不同的建築,這一類專業服務和只能在特定場所執行業務的專業並不同,其發展也會積極鼓勵專業人員到各個不同的場域發揮專業知識,基於回應從業人員社群需求,該專業人員的證照法法規也回朝彈性發展,廣納不同的服務型態。像藥師也曾因為服務型態的不同,對於執業場所登記的討論直接吵到釋憲。
講到這裡,要說的是專業不是只有一個樣子,如果專業只是社會大眾的認同或是自我認同的修辭,那大可不必;但若專業是關乎對於社會的責任、服務的樣貌、與政府國民的關係,那就必須要審視自我,做一場新的「專業反省與認同」。(好像太樂觀了,個案都忙不完了,還反省咧。)
結論與建議
總之,如果社工社群對於自身的特殊性毫不自覺,討論不夠充分,不由社群凝聚起,而想要藉由證照一視同仁,那麼與自掘墳墓無異(我個人是這麼悲觀啦)。上述的討論從社工服務、聘任社工的組織類型、社會福利服務的性質、專業的差異,想指出一些目前沒有被處理的發展性問題。在建議上,則有兩個方向,一來是嚴謹建立社工的技術規範,以技術規範清楚的分出「國家社會福利政策」和「民間社會福利服務」的區別,以這些限縮且專精的技術語言才能往「技術」核心、「技術」密集的專業發展,不要妄想可以從簡論斷。但我個人對這個方向比較沒興趣,有關於第二個方向,我個人覺得社會工作的價值不在於技術,而在於「知識實踐」,既然社工師法已經沒有辦法回頭廢除,那至少往發展彈性的方向調整,鼓勵社工發展,也可長比照護理人員法,商討怎麼把社工納入法規,但如同我一再提醒的,不能用單一思維去審視社工發展。我一直不解,遊民或貧窮的議題怎麼遲遲都沒有設立專科社工師,或是被社工圈積極推出遊民專法,是不是社工圈根本不重視這一塊?還是社工大老們不重視這一塊?總之,這樣的討論希望能夠讓大家有不同的思考點,而不是一直深陷於證照的神話之中。
思考點
- 目前投身的領域,有沒有是該領域原有的法律限制?還是是為社工服務量身打造的環境?
- 目前的你手上的服務,哪些是「技術服務」、哪些是「合法性服務」、哪些是「知識實踐」呢?
- 和其他領域的社工相比,其差異和相同是什麼呢?
- 和其他個別專業的差異與相同是什麼呢?
回頭閱讀
參考文獻
- 飽螺的社工甘苦便條紙,2019,「 到底要不要執登 最終章」https://www.facebook.com/swbao/posts/1013633858835010
- 台灣社工資訊交流團,2019,「這幾日社工夥伴們熱烈討論 #執登的必要性」https://www.facebook.com/swinfo.tw/posts/267182844949991
- 衛生福利部,2019,【新聞稿】依法辦理執業登記,建立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
- 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9,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明稿(108.03.29)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9年 01 月 02 日修正)
- 社會工作師法(2018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 人民團體法( 20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 醫師法 (2018年12 月 19 日修正)
- 獸醫師法(2015年 12 月 30 日修正)
- 護理人員法(2018年12 月 19 日修正)
- 心理師法(2018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職能治療師法(2018年12月26日修正)
- 建築師法(2014年 01 月 15 日修正)
- 會計師法(2018年01 月 31 日修正)
- 律師法(2010年01 月 27 日修正)
- 營養師法(2018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司法院大法官,2013,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1,營養師職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