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們,該是時候探頭看看動物虐待了

2019家庭暴力防治與動物安全網國際研討會 會後反思心得

最靠北社工
6 min readJan 31, 2019

前言

社團法人亞洲環境生態護育交流協會 舉辦的家庭暴力防治與動物安全網國際研討會,報導推薦大家看,以及吳宗憲老師的文章,這邊想跟大家談談一些台灣在地必須思考的處境。雖然這個議題對動保或家暴來說可能都還算小而新的,美國PAWS法案的進展也令人振奮,但還是得看台灣的狀況比較實際。同時,這篇文章會非常以社會工作者的角度來看,這點需要跟大家提醒的。

延伸閱讀
2019家庭暴力防治與動物安全網國際研討會
吳宗憲/動物虐待,是施虐者用來控制受虐者的殘酷手段

強大的各地SPCA

不得不說各地的SPCA真的很強,能夠有自己的收容所、獸醫、教育專案等等。前幾天看到UCSF Medical Center的輔助治療貓Duke,其實也是San Francisco SPCA的動物輔助治療服務,在台灣的人民團體規模似乎都沒這麼大。而這麼大的規模才足以讓他們有研究的能力,並且可以發展實驗性或新的服務。在Dennis提到的spcaLA的服務中,動物安全網(Animal Safety Net)的服務便是機構自己運行多年,美國各地也早在PAWS法案出來之前都有類似的寵物友善家暴庇護所。這點的是值得注意的,民間要累積多少經驗更和能量足以立法,這值得思考。

延伸閱讀:
Duke the therapy cat visits UCSF!
San Francisco SPCA
spcaLA Animal Safety Net™ Information Manual

對動物虐待案件的理解

這點是滿大收穫的,一來是動物虐待案件比較少被報導,很多細節其實很難想像,比如說倒底適用動保法還是野保法;二來是了解動物虐待案件的性質,動保案件為刑事案件,救援隊隊長報告都是虐待致死的案件,案件的重點都是在「破案」,這點跟家暴案件的性質不太一樣,動物虐待和人的虐待在實務上也有細微的差異,這兩者之間會能夠怎麼「一起辦案」,也需要進一步的思考。

從三級預防理論來看動物虐待和家庭暴力

不管是PAWS法案或spcaLA的Animal Safety Net計畫,都是在家暴事實發生後,協助人去安置動物,給予安置和照護上的支持。PAWS法案更進一步的擴大家庭暴力事實的認定,如果對於動物有傷害、騷擾行為,都會被視為家暴行為。從三級預防理論來看(我並不確定動物虐待是否使用三級預防理論),這一類計畫是給予人的二、三級預防,也就是防止變嚴重和對於已經造成的傷害進行治療,但對於動物比較多是一、二級的預防,動物可能是還沒有受到傷害,只是被拿來作為威脅,但這些動物處於極高的風險。若這些動物受到傷害,這些計畫也會給予被安置的受害者經濟上的協助,對受害者則可以提高離開受暴環境的機會。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秘書長萬宸禎早些年推行的「兒童與同伴動物家人支持團體」,這次報告則大受好評,spcaLA的Dennis在會後也來詢問計畫的細節。這個計畫是讓經濟扶助、高風險、單親、目睹兒等特殊家庭的孩子帶著家中的動物一起來進行團體,這個計畫有趣的是:他針對的狀況是在家暴安置未發生、動物虐待未發生之前,希望藉此提高動物與孩童在家中的支持系統,對於這家暴跟動物虐待的共同預防,其實對於社工或是動保教育都有一定的實務價值。

延伸閱讀:
美國最新通過的動保與家暴防治結合法案(PAWs法案)
動物平權促進會「兒童與同伴動物家人支持團體」

公部門其實有作為,但沒有到民眾跟工作者

記得我們之前常提到台北市家防中心有公告過一份「「動物虐待」與「家庭暴力」之相關說明及通報事項」,透過今天的演講才知道原來是105年的公文(吳宗憲老師有提到是動物社會研究會推行的成果。),該公文往返是立法院要求衛福部和農委會針對家庭暴力和動物虐待的關聯分別回覆,並且建立橫向連結,而兩個部門都有分別回覆。這份文件雖然是我第一次知道的(其實不是第一次,我在寫獸醫社會工作的介紹文還有引用過那篇公文,但沒留意到是回函立法院的要求。),但日後可以拿來問中央、地方社政和家暴機關相關措施做的如何,文件連結下收,有興趣的人一定要看一下。
這次研討會台北市家防中心特別展示了一份表單(沒有報告案例,良善的認為是因為保護個案),這份表單叫做「違反動保法家庭調查轉知單」(名稱可能有誤,需要家防中心同仁確認…),功能是讓動保處可以依照案件遇到的社福狀況、家暴狀況轉知社會局,沒參加過研討會還真的不知道有這個表單,在研討會上也沒有數據報告,所以並不清楚運用的實際狀況。而台北市動保處的同仁,也有請家防中心的夥伴們前去講習家庭暴力相關的知識、服務與政策,讓動保處同仁可以在辦理動保案件時,留意是否有潛在的社會福利案件或家庭暴力案件。
總之,政府其實是有作為的,但可能不被家暴工作者及大眾所周知。

延伸閱讀
動物虐待與家庭暴力實務
動物社會研究會 2016年重點工作與影響 報告
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887 號 政府提案第 15350 號之 991

缺乏政策性論述

動保處和家防中心的報告方式很像在辦資源聯繫會報,就各自報告各自的業務和相關的案件。加上宸禎和spcaLA的報告,大概呈現了遠景(美國現況)、各單位能做的事情和限制(已經執行的行政命令以及法規為觸及之處)。但交流或政策研議就比較可惜,沒有想像中的盡興。但不得不說,滿滿的一下午研討時間真的不夠,才會少一些交流,很感謝主辦單位的安排。

農政和社政合作的條件為何?

我一直在想有沒有類似「共同會談」的案件,就是一個比較複雜的社福案件可能會需要衛生局、教育局、社會局一起訪案。那動保混合社福的案件,不限於動物虐待和家暴,可否試行某些類型的案件共同辦理?比如說囤積症者(在美國,囤積症有明確的診斷及社工介入),或是照顧失功能而疏忽動物與兒童照顧的家庭,能否像跟警政單位辦案時的陪偵制度等等,也比較符合前述談到的政府作為、家暴法等行政與立法之目的,也是上述提到立法院文件的重點之一(比如說:家暴法裡面並沒有規定動保員、獸醫有通報責任)。
至於為什麼要從案件來談呢?我覺得這是實務發展很重要的一點,特別是國情不同、法律不同,必須得從實際執行的狀況在來思考修法的點以及行政上的變革,從案件辦理狀況來思考才能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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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社工的奇怪討論 — — 陳懷恩(Chen Huai 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