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亞洲環境生態護育交流協會一日動保營後反思
4/7參加亞護會辦理的一日動保營,上課的內容大概都在動物保護案件的辦理,包括從屍體判斷動物物種、死亡現場的毒物如何採樣保留、動保案件如何辦理與如何在法院攻防、動物法醫概論,晚上還有案件辦理的加碼課程,但我沒有參加。在這篇文章之中,我會談論一些對於動保案件的迷思,以及跟家庭暴力案件之間的關係。
動物保護案件實務--法院刑責攻防
由臺北市動保處吳晉安隊長的簡報中,我們得知動保案件的行政罰和刑事責任裁量的要點,吳隊長花非常多的時間在談論如何在法院裡說服法官判刑,這份簡報與二月份在家防中心的簡報差異非常大,不僅僅是在談論案件的背景,同時深入談論案件偵辦的細節,可以說是他辦案的精華。與大家印象十分不同的,動保案件雖然都是明確的傷亡痕跡,但卻難以去驗證嫌疑犯和犯罪事實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要去還原犯罪的過程其實是很困難的。就算傷亡已經確立犯罪者,卻還得去論證犯罪者的動機、看待動物最後傷亡程度,運用刑事案件構成要件才能確立犯罪者的罪行。若不能從刑,隊長則表示他會盡量以最高的行政裁罰來懲罰,或是累積一定程度的行政開罰記錄之後,才能加重在法院上的動機描述。隊長有稍微提到幾個他經由解剖之後,以自己身為獸醫的身分寫下解剖記錄,而影響法院判決結果的案例,但這裡不多談,下個段落談論動物法醫會多談一些。
動保案件與社福案件
從吳隊長談到的幾個跟社會福利案件,主要是親密關係暴力的案件之中,我進一步思考跟動物保護案件和社會福利案件之間的關聯。首先,如我之前寫過的文章提及的,動物保護案件的成立,特別是動物虐待的案件,多半在動物傷亡的事實產生,因為動物的死亡而必須去偵辦,進一步在法院確立犯罪者的罪行。在他談論的一個親密關係暴力的案件之中,他則利用男性對女性的言語暴力,女方被動物生死作為要脅暴力的陳述,來卻確立這位男性摔死倉鼠的動機以及罪行。但是該案件是否以虐待動物的事實,來確立家暴案件中親密關係暴力的事實,則不得而知。這種動保案件和家暴案件之間的相互關聯,是我認為有必要開始辦理案件研討會的原因之一。
不同的案件時機點
「動物傷亡的事實」,這件事情才是農政機關介入的時機點,這和社會工作人員辦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時機點並不相同,家庭暴力案件只要是「疑似」被民眾或責任通報人員通報後,社會工作人員才進一步去調查是否有「家庭暴力事實」的發生,其案件的重點也不是在衡量加害者的罪行,而是在「保護受害者」或「傷害預防」。社會工作者對於預防家庭暴力案件的態度上,在於還沒惡化前的預防工作,這也跟動保案件是已經有事實發生,甚至動物已經死亡無法再進行預防工作,這樣的狀況有所不同。
從動保案件實務的反省
那麼這樣的比較我們能夠獲得什麼樣的啟示呢?以台灣的現況,透過這樣的比較,我們知道以目前的動物保護案件和社會福利案件(可能從貧窮案件到家暴案件都有)辦理的現況,也許比較適合以「農政機關將案件送移社福機關」的模式辦理。比如說家庭暴力案件辦理時,在筆錄、訪案、會談時發現動物遭傷亡,可能已經錯過動物傷亡物證蒐集最好的時機。但在農政機關人員並非家暴法規範之責任通報人員,以及沒有合適通報機制、表單的情況下,兩種行政機關的鴻溝可能也難以跨越。之前的文章提及立法院社福委員會質詢及衛福部、農委會公文往來,其家暴與動物虐待關連的通報須知,其影響力還是有限。同時,若以此假設下去設計系統,其農政機關相關人員,包括動保員、稽查員、獸醫、獸助等人對於家庭暴力的觀念還必須得先有初步的概觀,因為非社會福利、社會工作領域的其他工作者,可能對於家庭暴力、精神疾病、社會福利服務都不甚了解。不過鼓勵筋疲力盡社政系統對農政系統保持開放的態度,可能只會引來一陣反彈。
新興的動物法醫
在吳隊長之後,是由台大獸醫系黃威翔教授介紹動物法醫,談論國內外目前建置的動物法醫系統,以及他在台灣辦理過的案件。動物法醫當然也是十分新穎的領域,動物法醫的功能在於提供法院判決的科學依據,其辦案的過程就跟你在影集看到的犯罪現場影集一模一樣,只是辦案的屍體是動物的屍體,黃教授還特別提到他覺得還原度很高的幾部影集。可能會讓人十分好奇的,什麼樣的案件會需要化驗動物屍體?除了上述吳隊長所面臨「寵物」或「為人管領」傷亡動物的「動保法」案件以外,也還會遇到野生動物傷亡的案件,如黑熊,要確定是否為人為傷亡、自然死亡的「野保法」案件。
動物法醫、動物虐待與家庭暴力
黃教授也特別提到跟家庭暴力案件的關係,他提到有位獸法醫曾提出系列論文,談論獸醫在診間遇到的動物虐待,就跟早期小兒科醫師在診間遇到兒童虐待的狀況類似,該名獸法醫還以兒童虐待論文的架構去論述動物虐待的相關現象(battered Child Syndrome(1962) vs battered Pet Syndrome(2009)),來說明動物虐待普遍但是不被重視的情形。黃教授也特別提到了一些跟社會福利有關的數據,包括家庭暴力、囤積症、代理孟喬爾森症候群,以及他自己曾經在辦案時,遇到傷害動物的人提到自己其實也是被家暴的受害者。
對人或對動物的整體考量
這又給社工什麼啟示呢?站在社工的立足點,必須基於家庭暴力的連結(The Link),進一步的去拓展對於動物虐待的認識,以及動物虐待跟家庭暴力、精神疾病的關係。比如說,在美國將囤積症視為需要處理的精神疾病,並且有相關的實務開展,但在台灣囤積症可能不是目前精神衛生面臨的重大議題。
再來,怎麼樣把動保案件、動物納入社會工作實務的考量,也許才是重頭戲。我在會後向黃教授詢問是否辦理過影響家庭暴力案件判決的案件,他則跟我表示沒有(我不確定是在台灣還是包括國外),只有他在上課提到動物虐待者本身也是家暴受害者的經驗,而且這個案件有沒有變成列冊的家暴案件他也不曉得。會問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因為我們之前提到去年PAWS法案通過之後,動物虐待會被視為家庭暴力的事實之一,進而影響家庭暴力案件的辦理以及法院判決。了解動物虐待案件對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要性,顯然是首先要思考的。
小結
以上對於動物保護案件以及動物法醫所帶來的思考,我並沒有完全介紹課程的內容,只是希望可以從此處出發思考,作為一個社工,該如何把手上的案件以更加縝密、專業的方式辦理的「更好」,等著大家一起跨出那一步,分享給各位關心動物保護與家庭暴力的夥伴們。